灵性之书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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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平等法则

1. 天生平等 2. 天资差异 3. 社会不平等 4. 财富不均 5. 贫富考验 6. 男女权利的平等 7. 死亡的平等



1. 天生平等

803. 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吗?
“是的,所有人皆朝着同一目标前进,且上帝制定的律法也适用于所有人。你们常说 ‘太阳普照众生’,这句话当中蕴含着一个伟大而普遍的真理,而其伟大性与普遍性甚至超乎你们的想象。”

万物皆服从于同样的自然法则,每个人生来都是同样的脆弱,并且需要经历同样的痛苦。富人的身躯也会像穷人一样腐烂。因此,就生死而言,上帝并未赋予任何人天生的优越性: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


2. 天资差异

804. 为何上帝没有赋予每个人同样的天资?
上帝在创造灵性时都是平等的,但每个灵性在世的时间有长有短,因此所掌握的能力也有高有低。这种差异既源于灵性所获经验的多寡,亦取决于其自身决心与自由意志的强弱。所以,有的灵性进步较快,从而培养了更广泛的能力。这种能力的组合是必不可少的,唯有如此,每个人才能在其体力和智力限度内为上天之设计做出贡献:一个人无法完成的任务会由其他人来承担,因此每个人都会发挥自己的作用。此外,由于所有世界都是休戚相关的,因此在某些进化程度较高的世界——其形成时间通常早于你们所在的世界——投生于此的居民有必要为你们树立一个榜样。”(参见第 361 问)

805. 当一个灵性从相对先进的世界去往相对落后的世界时,他还会完好地保留其自身所掌握的所有能力吗?
“没错,我们已经讲过,灵性是绝不会退化的。在灵性状态下,他可以选择一个更粗鄙的皮囊或比其前世更岌岌可危的地位,但其目的始终是让自己吸取教训,并帮助自己不断进化。”(参见第 180 问)

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天资差异与其生而具有的内在本性无关,而与灵性在轮回转世中所达到的圆满程度有关。所以说,上帝并未创造能力的差异,而是允许不同进化程度的灵性相互接触,以达到先进扶助落后的目的,并使所有人都意识到彼此之间的相互需要,从而理解将其团结在一起的仁慈法则。


3. 社会不平等

806. 社会条件的不平等是一项自然法则吗?
“不是,此乃世人所为,而非上帝之意。”

■ 这种不平等有一天会消失吗?
“除了上帝律法,没有什么是永恒的。难道你没有看到不平等现象在日益减少吗?随着傲慢与自私的势头逐渐减弱,这些不平等现象终将消失殆尽,最后留下的唯有功与过的差异。总有一天,上帝大家庭的子民将不再以血统的纯正与否看待彼此——因为只存在灵性的纯洁程度,而无关于社会地位。”

807. 对于那些滥用其社会地位优势、恃强凌弱谋取利益者,他们会如何?
“这些人应感到懊悔,因为不幸会降临其身!他们将品尝到被人欺凌的滋味,在转世投生时,他们将经历自己前世给他人造成的一切痛苦。”(参见第 684 问)


4. 财富不均

808. 财富不均是否源于能力差异——因为能力差异会导致某些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获取财富的手段?
“是又不是。欺诈和盗窃之人又当何论?”

■ 对于那些继承到的财富,若并非不义之财,当如何看待?
“你对此所知几何?唯追根溯源,方知其是否洁净。你如何知道这些财富最初是否为掠夺而来,还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然而,除了可能有失诚信的起源外,对于财富,即使是通过诚信手段所获之财富的向往,以及内心深处对于尽快敛财的渴望,你是否认为这皆是值得称道的感觉?这取决于上帝的判断,我敢保证,上帝的判断比人类的更加严厉。”

809. 如果一笔财富最初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那么其后来的继承者是否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他们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当然不会对别人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但要知道,财富往往是某个人命中注定的,其目的在于让其有机会弥补不公。唯有理解这一点,才会感到幸福!倘若一个人以始作俑者之名对某一错误予以了纠正,那么这将视为两者的救赎,因为鲜有错误的始作俑者会生出此举之想法。”

8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相对公正地处置我们的资产,而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我们在死后所采取的措施,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凡事皆有因果。善行之果是甜的,恶行之果则总是苦涩的。这一点要始终谨记在心。”

811. 有没有可能做到财富的绝对均等?是否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不,绝无可能。原因在于能力的差异与品性的不同。”

■ 然而,有些人认为这是解决所有社会弊病的补救办法。你们对此作何看法?
“这些人要么是教条主义,要么心怀贪婪和嫉妒。他们不明白自己所梦想的平等会很快被事物的力量所破坏。要与自私作斗争,因为它是你们社会的毒瘤。切勿追求不切实际的幻想。”

812. 如果说财富无法均等的话,那么幸福是否也是如此呢?
“此言差矣!不过幸福是相对的,只要人们和睦相处,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幸福;真正的幸福在于将自己的时间用在自己喜好的事情之上,而不是从事对自己而言毫无乐趣的工作。由于每个人的天资各有不同,所有有益之事都会有人去做。万物原本是平衡的,是人类扰乱了这种平衡。”

■ 人与人之间是否能做到相互理解?
“只要遵行公正法则,人们就能相互理解。”

813. 有些人因自身的过错而陷入穷困潦倒的境地。社会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是的,正如我们说过的,社会往往是导致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此外,难道不是社会应当注意这些人的道德教育水平吗?在缺乏教育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歪曲自身的判断力,而不是抑制其消极倾向。”(参见第 685 问)


5. 贫富考验

814. 为何上帝赋予某些人财富和权力,却赋予其他人贫穷?
“为了以不同方式考验每个人。此外,正如你所知,选择这一考验的是灵性自己——而他们往往会在这些考验中以失败告终。”

815. 贫穷与财富,这两种考验哪一种风险更大?
“它们风险相同。贫穷会导致对上天的抱怨,财富则会诱发各种类型的荒淫无度之举。”

816. 如果说富人面临更多诱惑的话,那他不是也拥有更多行善的途径吗?
“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他反而会变得自私、骄傲和贪得无厌。他的需求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他从不认为自己已积累了足够的财富。”

在这个世界上,拥有声名显赫的地位以及超越他人的权威与贫困一样,是一种艰巨而危险的考验——财富越多,权力越大,需要履行的义务就越多,行善或为恶的途径也越广泛。上帝通过逆来顺受考验贫穷之人,并通过财富和权力的运用来考验富有之人。

财富和权力会激发一个人所有的欲念——这些欲念会使我们受到物质的束缚,阻止我们达到灵性上的圆满。这就是为什么耶稣会说: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富人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眼还要更难。”[a](参见第 266 问)


6. 男女权利的平等

817. 男人和女人在上帝面前是否平等,他们是否拥有相同的权利?
“难道上帝没有赋予男人和女人关于善恶的知识和进步的能力吗?”

818. 在某些地区,女性道德地位的低下缘何而起?
“源于男性施加于女性的不公正和残酷统治。这是社会制度的结果,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做出此举之人往往是道德上鲜有进步的男人。”

819. 为何女人在身体上总比男人弱小?
“这是因为她们被赋予了特定的能力。男人往往身强体壮,所以可以做更为繁重的工作;而女性则可以专注于较为轻巧的工作。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应在充满艰辛的人生考验中相互帮助。”

820. 女性在身体上的弱小是否会使其自然地依赖男人?
“上帝之所以赐予某些人力量,是为了保护而非奴役弱者。”

上帝是根据万物所需履行的职责来设计其身体结构的。如果说上帝赋予了女性较少的体力,那他同时也赋予了女性更敏悦的感受能力,使其能很的好履行身为人母的细致工作,并且照顾好托付给她们的弱者。

821. 女性与生俱来所承担的职能与分派给男人的职能一样重要吗?
“是的,而且更为重要——因为每人对于生命的最初概念都来源于女性。”

822. 依据上帝律法,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那么在人类的法律面前,是否也是人人平等?
“这是公正的首要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因此,为了确保立法的绝对公正,是否也应确立男女权利的平等?
“权利平等是没错的,不过不一定是职能平等。每个人必定拥有一个被分派的特定角色。根据男女天资的不同,往往是男主外,女主内。为公平起见,人类的法律必须规定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赋予任何一方特权都是有失公正的。女性的解放代表着文明的进步;女性被奴役是野蛮的象征。此外,性别的存在源自身体结构,既然灵性可以化身于任何一种形式,他们在这一方面并无任何区别。因此,他们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b]


7. 死亡的平等

823. 有人希望通过墓碑来延续世人对自己的怀念,这种愿望从何而来?
“这是虚荣心的最后之举。”

■ 但华丽的墓碑在通常情况下难道不是体现了亲人纪念死者的愿望,而并非死者自己的愿望吗?
“这是那些想要炫耀自己的亲人之虚荣心所导致的结果。事实上,这样的举动并非都是为了怀念死者,而是为了取悦自己的虚荣心,想要出风头,想要炫耀自己的财富。你是否仅仅因为穷人所能负担的不过是在亲人的坟墓上摆放一朵不起眼的鲜花,就认为他们心中对于所爱之人的怀念不会长久呢?你是否相信大理石陵墓就能让人永远铭记在世间一无是处的无用之辈呢?”

824. 在任何情况下,盛大隆重的葬礼都应受到谴责吗?
“并非如此。若是纪念正直之人,则恰如其份,这将树立一个很好的榜样。”

坟墓是所有人的会聚之地。人类的所有区别都将无情地结束于此。富人试图通过建造宏伟的纪念碑来延续世人对他们的怀念,然而这只是徒劳无功。时间将摧毁他们的坟墓以及他们的躯体。这是大自然的意志。世人对其善行或恶举的记忆比他们的坟墓更长久,葬礼的辉煌并不能净化他们的邪恶,也不会使他们在灵性等级上取得进步。(参见第 320 问及以下诸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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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马太福音》19:24,《马可福音》10:25,《路加福音》18:25。——译者按。
[b] 在 《灵性之书》首次出版时 (1857 年),其对男女权利平等做出的有力辩护具有革命性意义。在当时,女性权利的严重缺失是所有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包括工作、选举、签订法律合同、持有财产、接受教育以及获得公平工资等诸多权利。例如,就投票权而言,芬兰是首个规定女性拥有选举权的欧洲国家,其于该书出版 50 年后的 1907 年颁布了这一规定。后来通过这一法律的有加拿大(1917 年),英国和德国(1918 年),美国(1920 年)以及法国(1944 年)。在第一版中,此内容列入了第 416 问。——译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