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繁衍法则
1. 世界人口 2. 种族的继承与进化 3. 繁衍的障碍 4. 婚姻与独身 5. 多配偶制
1. 世界人口686. 生命的繁衍是自然法则所规定的吗?
“这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繁衍,物质世界便会消亡。”
687. 如果人口继续以我们现在所见之势头不断增长,地球是否迟早会不堪重负?
“不会。上帝早已预见到这一点,他会让世间万物始终保持平衡。上帝做任何事都不会毫无用处。人只看到了大自然的冰山一角,故无法感知其整体之和谐。”
2. 种族的继承与进化688. 目前,某些人种正在明显减少。他们是否会有一天完全从地球上消失?
“是的,但其他种族会取而代之,就像你有一天也会被其他人取而代之一样”。
689. 今天的人类是重新创造的,还是由原始人进化而来的后裔?
“他们皆为相同的灵性。他们转世轮回是为了在新的肉体中完善自我,但他们还远未达到圆满的程度。因此,人类现有的种族随着自身的发展,正有占领整个地球以及取代正在消亡的种族之趋势。此外,他们也将经历自身的消减和灭绝时期。到时,会有更加完善的其他种族取而代之。今后的人将成为现代人的后裔,正如今天的文明人类是远古时代的蛮荒和野蛮人的后裔。”
690. 从纯粹的物理角度来看,现有种族的身体结构是一种特殊的创造,还是由更原始的肉体通过繁衍的方式演变而来?
“人类的种族起源早已消失在历史的漫漫黑夜之中。然而,既然所有人都属于同一个人类大家庭,那么无论每一个种族的原始起源为何,他们都能相互融合,形成新的人种。”
691. 从生理的角度来看,原始种族独有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以牺牲智力为代价而拥有发达的蛮力。现有情况则与之相反:人类更善长以智慧行事,而非凭力气干活;尽管如此,他们却取得了百倍的成就,因为他们懂得如何将大自然的力量化为己用,这一点是动物所无法企及的。”
692. 借助科学对动植物种类进行改良是否有违自然法则?让它们遵循正常的发展轨迹难道不是更符合这一法则的规定吗?
“凡事都必须以达到圆满为最终目的。人类本身就是一种工具,上帝以此作为达成其意志的一种手段。既然圆满乃自然所向,那么凡是有利于这种圆满的,皆是符合这一意志的。”
■ 但在对各类物种进行改良的过程中,人类往往为个人情感所驱动,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自身的享乐,再无其他。这难道不会有损他们的功德吗?
“倘若取得了进展,这些人没有功德又有何关系?是否应以自己的初衷使自身劳动获得赞许,这取决于他们自己。此外,通过这种劳动,他们锻炼和提升了自身的智力,从这方面来说,他们获得了最大的益处。”
3. 繁衍的障碍693. 人类的法律和习俗无论从目的上,还是结果上,若对繁衍构成了阻碍,这是否有违自然法则?
“凡是阻碍自然界运作的事物,都是与这一普遍法则背道而驰的。”
■ 尽管如此,自然界的确有某些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它们毫无限制的繁殖会对其他物种造成危害,而人类自身也将很快成为其受害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阻止其繁殖也是错误的吗?
“上帝赐予了人类一种超越所有其他生命存在的力量,他们应善用这种力量,而非对此加以滥用。他们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繁衍进行调节,但不应不必要地横加干涉。人类的智慧行动是上帝为了重建自然界的平衡而用于制衡自然界中其他力量的一种手段。这是人与动物的另一大区别,因为人类是在拥有充分意识的前提下这么做的。反过来,动物也参与了这一平衡。作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动物被赋予了一种毁灭的本能;但尽管如此,这种本能同时也促使它们阻止了其所食动物和蔬菜物种出现过度、甚而是危险的繁殖生长。”
694. 如何看待为满足感官欲望而用于抑制生育的手段?
“它证明了肉体对于灵魂的驾驭,展示了人类是如何深陷于物质之中的。”
4. 婚姻与独身695. 婚姻,即两个人永久结合,是否违背了自然法则?
“它代表着人类的一大进步。”
696. 废除婚姻对于人类社会有何影响?
“回归兽性的生命。”
自由和偶然的两性结合属于自然状态。婚姻是体现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行为之一,因为它建立起一种休戚与共的情谊,且见诸于任何一种文化——尽管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因此,废除婚姻无异于让人类回归幼年之初,甚至于将人类置于某些拥有稳定联盟的动物之下。
697. 婚姻的绝对无法解除性是否属于自然法则,还是仅仅是一项人类法律?
“这是一项有违于自然法则的人类法律。但人类可以修改其法律;唯有自然法则不可更改。”[a]
698. 在上帝的眼中,自愿独身是否是一种值得称道的圆满状态?
“并非如此,活得自私自利之人会触怒上帝,误导他人。”
699. 对于那些渴望献身于人类服务的个人而言,独身难道不是一种牺牲吗?
“这是截然不同的。我之前所指乃 ‘自私自利者’。为了善良之目的,任何个人牺牲都是积功修德之事。牺牲越大,则功德越大。”
上帝既不会自相矛盾,更不会将自己所造之物视为邪恶。因此,凡是违反神定法则的,上帝绝不会视之为功德。尽管独身本身并无功德可言,但若是为人类之利益而放弃家庭生活的安乐,这种独身则代表着一种牺牲,便是功德无量的行为。为实践善行而无自私自利之别有用心的个人牺牲,都会使人超脱于物质之上。
5. 多配偶制700. 两性之间在数量上的近似相等,是否意味着二者所应结合的比例?
“是的,自然界万事万物皆有一个最终目的。”
701. 在多配偶制与单配偶制之间,哪一个更符合自然法则?
“多配偶制是一项人类法律,废除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在上帝看来,婚姻应基于彼此结合二人之间的爱。在多配偶制中,没有真爱,一切不过是为了满足感官之欲而己。”
如果多配偶制符合自然法则,这将具有普遍性,那么两性之间绝无可能达到数量上的平等。多配偶制只能视为基于某种习俗的制度或特定立法,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完善,它也将一点点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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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这也是灵性所预见的一种有趣现象。在当时的欧洲,离婚法并不普遍,有的国家很晚以后才颁布这项法律。例如,意大利是在 100 年之后的 1970 年才出台了首个离婚法案。——译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