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死者和受苦的灵性祈祷18. 受苦的灵性乞求祈祷。祈祷对于他们是有用的,因为当他们看见自己被人怀念,就不会感到被抛弃和不快乐。然而,对于他们而言,祈祷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的作用:重塑他们的勇气,激发他们通过忏悔和赎罪来提升自我的愿望,使他们摒弃邪恶的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祈祷不仅能够减轻,而且还可以缩短他们的痛苦。(参见《天堂与地狱》第二部“实例”)
19. 有些人不相信要为死者祈祷,因为在他们的信仰体系中,灵魂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被拯救,要么被判处永恒的惩罚;无论哪种情况,祈祷都是无用的。我们暂且不论这一信仰的价值,先承认存在永恒的、不可饶恕的惩罚这一现实,承认我们的祈祷无法结束这一惩罚。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真是这样,拒绝为堕落之人祈祷是否合乎逻辑,是否仁慈,是否符合基督教义?尽管这些祈祷可能无力拯救他们,但至少也在向他们表示同情,至少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不是吗?在世间,一个人若被判处无期徒刑,即便其减刑无望,难道会禁上一个心怀仁慈之人去帮助此人减轻刑罚之苦吗?一个人若身患不治之症,因治愈无望而倍受折磨,这个人就只能被抛弃而得不到任何安慰了吗?想象一下,倘若在这些堕落之人中有你挚爱之人,也许是你的朋友,也许是你的父母或儿子,尽管在你看来,他们并不指望得到任何怜悯,但你会拒绝给他们倒一杯水来解渴吗?你会拒绝给他们涂上治疗伤口的药膏吗?你不会像为囚犯所做那样为他们做些事吗?你不会给他们爱和安慰吗?如果不会,那你就不是基督徒。一种冷酷无情的信仰不配与对上帝的信仰——即将爱他人放在责任首位的信仰相提并论。
惩罚并非永恒的,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对暂时惩罚的否认,因为上帝出于神圣的公正,绝不可能混淆善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否认祈祷的有效性就等于否认安慰、鼓励和良好忠告的有效性,也等于否认一个人能从那些希望我们幸福之人提供的道德帮助中获得力量。
20. 还有一些人为自己的观点寻找了一个更具吸引力的理由:神圣律令的永恒性。他们声称,上帝绝不会应造物的要求而改变他的决定;否则,这世间就没有什么东西是稳定的了。所以,人不能向上帝提出请求,只能服从和崇拜上帝。
这一观点错误地解读了神圣律法的永恒性,或者更确切地说,忽略了关于来世惩罚的这一律法。该律法是由耶和华之灵揭示的。人类现在已经发展得足够成熟,能理解在信仰中,哪些是符合或违背神圣属性的。
根据绝对永恒的惩罚这一教义,对罪责的忏悔与赎罪是不被考虑的。对这些人来说,所有改善自我的愿望都是多余的,因为他们注定会永远邪恶。如果他们被判处的惩罚有一定期限,在期满之时,他们所受的惩罚就会终止;然而,谁也说不清到那时,他们的情感就一定会有所好转了?就像世间许多被判了刑的人一样,谁也说不清他们出狱后就不会像以前那样邪恶了?前者是将那些弃恶从善之人置于惩罚的痛苦之下;后者是原谅那些仍应受到谴责之人。上帝律法比这更具有远见性。它始终是公正、公平和仁慈的,对于惩罚的期限,无论什么惩罚,并无规定;这一律法具体可以总结为:
21. “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后果。任何违反上帝律法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惩罚的严厉程度与过错的严重程度成正比。
“对任何过错的惩罚期限是不确定的,
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有对罪过的忏悔以及是否弃恶从善。惩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坚持为恶时间的长短;始终怙恶不悛的,惩罚便永无止境;不久便知悔改的,惩罚则将是短暂的。
“有罪之人若乞求怜悯,上帝必会聆听他们,并给他们希望。但仅对犯下的罪行感到忏悔是不够的,还必须赎罪。这就是为何有罪之人要接受新的考验,在考验中,他们只有自愿行善从良,才能弥补其所犯下的罪过。
“因此,人类永远是自己命运的主宰,他们可以缩短或无限期延长其所受的惩罚。他们的幸福与否完全取决于他们行善的意愿。”
这就是这则律法的内容,一则与上帝的良善与公正一致的,
永恒的律法。
任何有罪和不快乐的灵性都能拯救自己:上帝律法指明了该怎么做才能自救。这种灵性最缺乏的就是意志、力量和勇气。如果我们不是请求上帝废除神圣律法,而是通过我们的祈祷激发这些灵性的意愿,让他们振作起来,恢复勇气,用我们的忠告启发和开化他们,
我们就能成为执行上帝仁爱与仁慈律法的工具,上帝允许我们这样做,
好让我们能证明自己是仁慈的。(参见《天堂与地狱》第一册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