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性之書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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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依據上帝律法 ,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那麼在人類的法 律面前,是否也是人人平等?
“這是公正的首要原則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


■ 因此 ,為了確保立法的絕對公正 ,是否也應確立男女 權利的平等?
“權利平等是沒錯的,不過不一定是職能平等。每個 人必定擁有一個被分派的特定角色 。根據男女天資的不同,往往是男主外 ,女主內 。為公平起見 ,人類的法律必須規 定男女之間的權利平等 。賦予任何一方特權都是有失公正 的 。女性的解放代表著文明的進步 ;女性被奴役是野蠻的 象徵 。此外 ,性別的存在源自身體結構 ,既然靈性可以化 身於任何一種形式 ,他們在這一方面並無任何區別 。因此 , 他們應該享有相同的權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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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靈性之書》首次出版時 (1857 年),其對男女權利平等做出的有力辯護具有 革命性意義。在當時,女性權利的嚴重缺失是所有地區存在的普遍現象:這包括工 作、選舉、簽訂法律合同、持有財產、接受教育以及獲得公平工資等諸多權利。例 如 ,就投票權而言 ,芬蘭是首個規定女性擁有選舉權的歐洲國家 ,其於該書出版50 年後的1907 年頒佈了這一規定。後來通過這一法律的有加拿大(1917 年),英國和 德國(1918 年),美國(1920 年)以及法國(1944 年)。在第一版中,此內容列入 了第 416 問。——譯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