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書 以靈性主義為依託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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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不可解除性

1. 一些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他們說:“男人用任何理由 和妻子離婚對嗎?”耶穌回答說:“你肯定在《經》上讀過這 條,當上帝創世時,‘他創造了男人和女人。’上帝說:‘因 此,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兩人變為一體,’他們不 再是兩個人,而成為一體了。因為上帝使他們結合在一起,所 以人不應該分開他們。”

他們又問:“摩西為何命令說,男人只要給妻子寫下一份 休書就可以與她離婚了?”耶穌回答說:“摩西允許你們與妻 子離婚,是因為你們不接受上帝的教導,當初,是不允許離婚 的。我告訴你們,除非是他妻子不貞,任何男人與妻子離了 婚,又另娶別的女子,他就犯了通姦罪。”(《馬太福音》第 19 章第 3 節至第 9 節)


2. 除了上帝所造之物,沒有什麼是亙古不變的。人類 所造之物,則一切都是變化的。在任何時代,任何國 家,所遵循的自然法則並無二致。而人類法則會因時 間、地點和智力進步而相應變化。在婚姻中,神聖的秩 序是指兩性的結合來填補亡者的空缺。然而,就整個世 界範圍而言,或者哪怕單就基督教國家而言,這種結合 的條件如此具有人類特性,以至於沒有任何兩個國家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規定不會隨 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這樣造成的結果是,從民法看 來,在某個國家和特定時期的合法行為,在另一個國家 和不同時期可能是通姦行為。這是因為民法的目的在於 規範家庭的利益,而這一利益會因風俗習慣和當地需求 的變化而變化。例如,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宗教婚姻是合 法的,有的要求兼顧民事婚姻,還有的則只規定了民事 婚姻。


3. 儘管如此,兩性的結合除了遵循所有生物共有的神 聖物理法則之外,還要遵循另一個神聖律法,這一律法 與所有上帝律法一樣,是永恆不變的,也是唯一關乎道 德的:即仁愛律法。上帝希望兩個人之間的結合不僅是 肉體關係的結合,同時也是靈魂關係的結合,這樣才能 使配偶間的情感延續到他們的孩子身上,讓孩子能夠得 到父母雙方,而非一方的照顧,從而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發育。傳統的婚姻條件中是否考慮過仁愛律法的因素 呢?絲毫沒有。倘若兩個人之間沒有相互愛慕、相互吸 引的深厚情感,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情感會因其 他利益的緣故而破裂。這種婚姻追求的並非心靈上的滿 足,而是傲慢、虛榮和貪欲的滿足,簡言之,是一切物 質利益的滿足。如果一樁婚姻在各方面都符合這種利 益,人們會認為這是一樁好姻緣,假如雙方在物質資產 上門當戶對,人們會認為這對夫妻還很般配,也應當過 得很幸福。

然而,兩個人的結合若非以仁愛律法為基礎,那麼 無論是民法,還是雙方訂立的承諾,都不過是一紙空 文;因此,強行結合在一起的夫妻終將難逃破裂瓦解的結局;在聖壇上宣讀的誓詞亦如陳詞濫調,變成偽證。 結果就是,有些不幸的結合最終演變成犯罪;相反地, 如果婚姻遵循了得到上帝認可的唯一律法——仁愛律 法,雙方都可免於蒙受恥辱。上帝說:“兩個人應成為 一體。”耶穌則說:“因為上帝使他們結合在一起,所 以人不應該分開他們。”這兩句話所表達的意思是,兩 個人的結合應遵循亙古不變的上帝律法,而非變化不定 的人類法則。


4. 既然如此,民法是否就是多餘的呢?人類的婚姻是 否應當重新回歸到自然法則呢?當然不是。民法在於按 照文明的要求來規範社會關係和家庭利益,這就是為何 它既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同時也變化的。它必須具有 先見之明,因為文明人畢竟不能像原始人那樣生活;即 便如此,任何事物都絕對無法阻止其成為神聖律法的必 然結果。因循神聖律法的障礙來自於社會的偏見,而非 民法。儘管這些偏見至今仍有殘留,但在開化的文明社 會已喪失了較大的影響力,而且必將隨著道德的進步而 徹底消亡,從而使人們看清楚兩個人若純粹出於物質利 益結合,必將導致無數弊端、錯誤和罪行。總有一天, 我們會問自己,將兩個無法共同生活之人強行捆綁在一起,是否比恢復他們的自由更人道、更仁慈、更道德? 或者,單憑一條牢不可破的鎖鏈是否就能真正抑制不良婚姻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