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書 以靈性主義為依託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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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死者和受苦的靈性祈禱

18. 受苦的靈性乞求祈禱。祈禱對於他們是有用的, 因為當他們看見自己被人懷念,就不會感到被拋棄和不 快樂。然而,對於他們而言,祈禱還有一個更為直接的 作用:重塑他們的勇氣,激發他們通過懺悔和贖罪來提 升自我的願望,使他們摒棄邪惡的思想。從這個意義上 說,祈禱不僅能夠減輕,而且還可以縮短他們的痛苦。(參見《天堂與地獄》第二部“實例”)


19. 有些人不相信要為死者祈禱,因為在他們的信仰 體系中,靈魂只有兩種選擇:要麼被拯救,要麼被判處 永恆的懲罰;無論哪種情況,祈禱都是無用的。我們暫 且不論這一信仰的價值,先承認存在永恆的、不可饒恕 的懲罰這一現實,承認我們的祈禱無法結束這一懲罰。那麼我們不禁要問:如果真是這樣,拒絕為墮落之人祈 禱是否合乎邏輯,是否仁慈,是否符合基督教義?儘管 這些祈禱可能無力拯救他們,但至少也在向他們表示同情,至少可以減輕他們的痛苦不是嗎?在世間,一個人 若被判處無期徒刑,即便其減刑無望,難道會禁上一個心懷仁慈之人去幫助此人減輕刑罰之苦嗎?一個人若身 患不治之症,因治癒無望而倍受折磨,這個人就只能被拋棄而得不到任何安慰了嗎?想像一下,倘若在這些墮 落之人中有你摯愛之人,也許是你的朋友,也許是你的父母或兒子,儘管在你看來,他們並不指望得到任何憐 憫,但你會拒絕給他們倒一杯水來解渴嗎?你會拒絕給他們塗上治療傷口的藥膏嗎?你不會像為囚犯所做那樣 為他們做些事嗎?你不會給他們愛和安慰嗎?如果不會,那你就不是基督徒。一種冷酷無情的信仰不配與對 上帝的信仰——即將愛他人放在責任首位的信仰相提並論。


懲罰並非永恆的,這一點並不意味著對暫時懲罰的 否認,因為上帝出於神聖的公正,絕不可能混淆善惡。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否認祈禱的有效性就等於否認安 慰、鼓勵和良好忠告的有效性,也等於否認一個人能從 那些希望我們幸福之人提供的道德幫助中獲得力量。


20. 還有一些人為自己的觀點尋找了一個更具吸引力 的理由:神聖律令的永恆性。他們聲稱,上帝絕不會應 造物的要求而改變他的決定;否則,這世間就沒有什麼 東西是穩定的了。所以,人不能向上帝提出請求,只能 服從和崇拜上帝。

這一觀點錯誤地解讀了神聖律法的永恆性,或者更 確切地說,忽略了關於來世懲罰的這一律法。該律法是 由耶和華之靈揭示的。人類現在已經發展得足夠成熟, 能理解在信仰中,哪些是符合或違背神聖屬性的。

根據絕對永恆的懲罰這一教義,對罪責的懺悔與贖 罪是不被考慮的。對這些人來說,所有改善自我的願望 都是多餘的,因為他們註定會永遠邪惡。如果他們被判 處的懲罰有一定期限,在期滿之時,他們所受的懲罰就 會終止;然而,誰也說不清到那時,他們的情感就一定 會有所好轉了?就像世間許多被判了刑的人一樣,誰也 說不清他們出獄後就不會像以前那樣邪惡了?前者是將 那些棄惡從善之人置於懲罰的痛苦之下;後者是原諒那 些仍應受到譴責之人。上帝律法比這更具有遠見性。它 始終是公正、公平和仁慈的,對於懲罰的期限,無論什 麼懲罰,並無規定;這一律法具體可以總結為:


21. “人總是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後果。任何違反上帝律 法的行為都會受到懲罰。

“懲罰的嚴厲程度與過錯的嚴重程度成正比。

“對任何過錯的懲罰期限是不確定的,決定因素在於是 否有對罪過的懺悔以及是否棄惡從善。懲罰時間的長短取決 於堅持為惡時間的長短;始終怙惡不悛的,懲罰便永無止境; 不久便知悔改的,懲罰則將是短暫的。

“有罪之人若乞求憐憫,上帝必會聆聽他們,並給他們希 望。但僅對犯下的罪行感到懺悔是不夠的,還必須贖罪。這就 是為何有罪之人要接受新的考驗,在考驗中,他們只有自願行 善從良,才能彌補其所犯下的罪過。

“因此,人類永遠是自己命運的主宰,他們可以縮短或無 限期延長其所受的懲罰。他們的幸福與否完全取決於他們行善 的意願。”

這就是這則律法的內容,一則與上帝的良善與公正 一致的,永恆的律法。

任何有罪和不快樂的靈性都能拯救自己:上帝律法 指明了該怎麼做才能自救。這種靈性最缺乏的就是意 志、力量和勇氣。如果我們不是請求上帝廢除神聖律 法,而是通過我們的祈禱激發這些靈性的意願,讓他們 振作起來,恢復勇氣,用我們的忠告啟發和開化他們, 我們就能成為執行上帝仁愛與仁慈律法的工具,上帝允 許我們這樣做,好讓我們能證明自己是仁慈的。(參見 《天堂與地獄》第一冊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