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5. 離婚是人類的一項法律,其目在於合法解除事實上 已貌合神離的婚姻關係。這一點並未違反上帝律法,因為它只是改變了人類規定的要求,並且僅適用於未考慮 到神聖律法的情況。假如這有悖於神聖律法,那麼教會 自身就會將其領袖視為罪人,因為他們曾不止一次地藉 由自己的權威和宗教的名義離婚:一方面,他們單純地 看重物質利益,另一方面,他們未能遵循仁愛律法,故 而犯有雙重罪過。
然而,耶穌本人並未將婚姻的絕對不可解除性奉為 神聖。他豈非說過“摩西允許你們與妻子離婚,是因為 你們不接受上帝的教導?”這意味著,從摩西時代起, 當相互間的情感不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時,兩人是可以 分開的。然而,耶穌又補充道:“……當初,是不允許 離婚的。”這就是說,在人類起源之初,即人們還未被 自私和傲慢迷惑,而是按照上帝律法生活時,兩個人的 結合是建立在相互間的情感共鳴,而非虛榮或野心的基 礎之上,因此,並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耶穌甚至進一步指出了可以離婚的具體情況:通 姦。如今看來,任何通姦行為都不可能由真摯的相互情 感支配。耶穌的確禁止過男人娶離過婚的女人,但這是 由那個時代的風俗習慣和人們的性格特徵決定的。根據 《摩西律法》的規定,凡通姦之人都要受到石刑懲罰。 耶穌原本是想廢除一種野蠻的習俗,因而需要借助一種 懲罰方式,他發現禁止再婚會令人感到恥辱。在某種程 度上,這是以一部民法取代了另一部民法,但就像所有 這類性質的法律一樣,它必須經受時間的檢驗。